企業排污許可證辦理
《排污許可證》是《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簡稱。在《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在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區域,對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該指標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之中。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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